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支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对承包方来讲,是扩大生产经营的有力手段,对村集体来讲,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优质选择,对村民来讲,则是能获得一笔不小的收入。做客本期节目的当事人是土地承包方,但是他却因为这些承包地遭受了巨大损失,那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消失的农业生态园。承包了九年土地,一年之后惨遭变故。
据当事人林某回忆,2019年8月,他在广东佛山某地的一次经济社农用地经营权发包项目竞投会上竞得一块农用地的经营权,该土地占地面积约24亩,发包年限为9年。在与当地经济社签订《农用承包合同》后,考虑到交通便利、适宜农业等有利条件,林某正式投入到项目中,和朋友共同建造农业生态园。
当事人表示,虽然公司的手续还没办理完,但是生态园已经建造完成。直到2020年的8月,当事人在合法经营和技术研发的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通知他要收回该农用地,并让其搬迁。由于对方并未出示任何征收手续,林某这才对这块农用地的合法性产生了疑惑。在向当地社长和相关村民了解情况后,林某才得知这块农用地确实早已被当地部门征收。事已至此,当事人只能无奈选择接受现实。经双方协商,当事人同意按时搬迁,相关征迁部门表示:将依据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128万赔偿给林某。但林某并不认可这个结果,他认为自己投入了巨大的时间和心血在生态园项目上,对此赔偿金额他并不满意。不久后,林某在得到征迁部门的认可后,自行委托了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重新评估,估算的结果为340多万,加上个人诉求申请工人工资和7年多的租金损失与经营损失等,林某表示622万赔偿款才是他心里能接受的补偿金额。对于当事人林某的赔偿申请,征迁部门并不认可,他们表示只能按照既定的规则和评估结果对林某的项目进行补偿,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赔偿尚未谈妥,却被夷为平地据当事人林某阐述,在双方就赔偿款事宜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9月30日,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伙征迁人员上门将项目负责人和员工轰出园区,将生态园夷为平地,不仅如此,由于没有提前得到征迁红头文件及通知,园内本该转移的设施和物品,并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在征迁过程中几乎全部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林某出于对园内负责人和员工人身安全的考虑,选择了报警。事发两小时后,林某一方在清理现场时,项目负责人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内含项目相关的文件和单据等重要材料。他们当即要求征迁方出示现场的视频录像,找回钱包之后就不予追究其他损失,但并未得到支持。截至目前,项目负责人仍未找回丢失的钱包。 10月12日,当事人林某再次联系相关部门协商赔偿事宜,对方依然表示只能按照最初的评估结果进行赔偿。林某未能在当地找到合适的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目前项目已经停工,公司负债累累,员工的工作与生活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事态发展至此,当事人林某表示:他只需要当地有关部门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补偿,仍然希望可以继续在当地发展自己的事业。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评论员李开发,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在听完上半场当事人的陈述后,法学专家李开发表示:造成此事件目前僵局的主要原因是当地有关部门对法制观念不明确,对法律认识有偏差,在操作过程中往往会为了“小集体”利益而“罔顾”国家的法治建设,而这种损害承包户利益的方式是法律不许可的。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在已经让林某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自己的既定规则来决定赔偿金额,这种行为直接将林某一方拒之门外,剥夺了他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关于征迁的法律规定越来越严格,对此李开发老师给观众进行了普法教育,我国合法拆除的正确程序应分为两步骤,第一,有关部门应该与被征迁方提前沟通,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进行赔偿,最后完成征迁,这是最稳妥也是最常见的流程。第二,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分为四个阶段执行,分别是催告阶段、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及强制执行阶段。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如果委托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是得到双方认可的机构,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尊重第三方得出的评估数据。而针对目前此事件的情况,双方都不认可的评估结果对当事人非常不利,相关部门采取拖延的方式更是不可取的。相关部门应该继续与当事人协商,对评估结果和损失进行居间整合,直到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现阶段的诉求,两位专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当事人可以先通过法律找到自己维护权益的立足点,然后继续委托双方都能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让当地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赔偿。如若不然,可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
在节目的场外对话环节,本期特邀嘉宾是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今日说法》特邀嘉宾张荆。在听过当事人陈述并了解本期案件的全部材料后,张教授提出四点看法:一,当事人承包土地的合同上注明承包时间,而在两年的时间内就被终止合同,属于合同中的甲方违约。甲方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应按规定付给当事人林某相应的赔偿;二,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如甲方因工业用地、建筑用地等原因要收回土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给予对方90天的搬迁期。甲方违背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三,当事人林某的农业生态园未超过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属于违法设施。即使是属于违法设施,也应该通过合法拆除步骤依法执行。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越发严格,通常都需要在得到法院的裁定后才可执行。此案件中,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违法;四,对于双方委托不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得出的评估结果,林某可以挖掘相关证据,如找到当时的发票、用工记录等相关实物,用以佐证评估价格。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加权平均的办法,赋予双方评估价格合理的权重,得到新的评估价格。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面对如今的局面,相信有关部门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希望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维权的方法挽回自己的损失。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衍生的专门性活动,出于对于特定类别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以及企业价值进行价值评估的需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陆续出现了专门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具体的,资产评估专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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